天水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
资环院政〔2019〕2号
关于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通知
各系、室:
根据《天水师范学院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天师院发[2017]176号)精神,经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通过,成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现将组成委员通知如下:
主 席:尤晓妮
副主席:王福来
委 员:张江红 王新民 胡良柏 王莉霞 王学恭
以上7名教师按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》履行相关职责。
附件:1.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》
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
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
拟 稿: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
公开属性:院内公开
天水师院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办公室 2019年1月2日发
附件1
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章程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促进学院学位与本科教育健康持续发展,保障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和《天水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,结合学院实际,设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并制定此章程。
第二章组织机构
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、治学严谨、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的专家担任。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。委员每届任期4年。
第三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,设主席、副主席各 1 人,委员 5人。主席一般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;委员一般由学院院长提名,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,报校学位办审查备案。
第三章工作职责
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:
(一)相关学位授予学科专业的申报、审核和评估组织工作。
(二)组织制定相关学科建设和学位申请、授予工作规章制度及研究生培养方案,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。
(三)审查相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的申请,作出是否同意授予学位的建议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。
(四)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授予或错授学位的建议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。
(五)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它有关问题,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。
(六)审议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,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材料。
第四章议事规则
第五条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,必须召开全体会议,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。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(含)出席会议的,会议有效;表决事项获超过全体委员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,否则为不通过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六条本章程自签发之日实施。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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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年1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