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引导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的协调发展,维持学校的正常教学、工作和生活秩序,保证学生身体健康,使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系统化、协调化。
第二条 按照本条例考核的综合成绩,是评定学校奖学金的唯一依据,同时也是评定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的主要依据,也是学生每学年和毕业时德智体等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。
第三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主管学生的负责人主持,辅导员协助,各班主任负责执行。
第四条 学生综合考评工作由班主任、班长、团支书、生活委员、学习委员、文体委员和1-2名学生代表组成,完成具体的考核工作和平时记事积分的记载工作,小组成员一般为奇数。
第五条 班级综合考评工作每学年总评一次(一年级同学每学期考评一次),每次综合考评成绩计入学生综合考评成绩单,毕业时装入学生档案。
第六条 院主管领导,辅导员要经常了解各班综合考评情况,推广经验,及时了解和解决综合考评中出现的问题。
第七条 综合考评成绩按照德育、智育、体育等项目对学生进行定量考核,考核项目均以百分制计,然后按每项在总成绩中所占的比例折算,即为每项的实得分数。
总成绩=德育考核分×30%+智育考核分×60%+体育考核分×10%。
第八条 德育考核分(满分100分)
(一)主要从政治思想、道德品质、理论水平、文明礼貌、生产劳动、集体活动、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核。每个学生的基础分均为60分。德育考核总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,附加含有正、负分两种。
(二)德育考核正值附加分
1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自觉遵守《大学生行为准则》和《管理规定》,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组织生活,无旷课,无请假,表现优秀者记4分,其他视情况分别记3、2、1分。
2、政治理论和《思想品德》、《法律基础》、《形式与政策》等思想教育课程按考试平均成绩记分。
百分制 |
100-90 |
89-80 |
79-70 |
69-60 |
59-0 |
五级分制 |
优秀 |
良好 |
中等 |
及格 |
不及格 |
记分 |
7 |
5 |
3 |
1 |
0 |
3、凡上课全勤,无迟到、无早退、无旷课者记5分;有请假(正式批准),无迟到、无早退、无旷课者记3分。
4、劳动课全勤及参加义务劳动积极主动者记2分;全勤且表现良好记1 分,无旷课但请假者记0分。
5、关心班集体,积极参加校、院和班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,表现突出者记2分,表现一般者记1分。
6、为校、系通讯、报道、电台、报纸、杂志、刊物等投稿者一篇记1分,最高记3分。
7、在校、院、班、党、团及各级组织中担任学生工作的干部,担任校、院学生会主席者记8分,副主席记7分。担任学生会各部长及各班班长、生活委员、团支书的加分以团委评定所加的分为准。班委其他成员由本班综合考评小组考核记+2—+3分,若担任多种职务,记分办法为:记分=最高分+次高分×50%。
8、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各社团和广播站负责人(正、副社长)分别记+3、+2分。其他成员以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综合考评小组评定且加盖公章,加分以最终评定为准(其他社团一律无效)。
9、爱护公物、勤俭节约、艰苦朴素、不吸烟、不酗酒,且表现突出者记1 分。
10、文明礼貌、尊敬师长、尊重工勤人员的劳动,与各种不良现象作斗争,在学校雷锋先进活动中积极主动且突出者记1分。
11、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有义务贡献者(救灾、募捐、献血等)成绩突出者记2分,献血者记2分。
12、被评为校级“星级文明宿舍”称号的宿舍,舍长记5分,每个舍员记4.5分;被评为院、系级“文明宿舍”称号的宿舍,舍长记4分,每个舍员记3.5分。
13、校级荣誉证书加3分,院级荣誉证书加2分(其余社团荣誉证书若无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的公章均不计),相同类型荣誉证书不累加。
(三)、德育考核负值附加分
1、政治理论课和思想教育课考试不及格者每门记-2分。
2、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、组织生活、班团活动及集体活动,一次记-2分。
3、每旷课一节记-1分,迟到或早退累计计5次者酌情-1分,可累计加分。
4、酗酒、打麻将、私用电炉、偷盗和故意损坏公物,视情节计-4—-5分。
5、劳动旷课半天计-2分。
6、违反校规校纪校规及《天水师范学院公寓管理条例》者:
(1)通报批评一次记-4分;
(2)警告处分一次记-5分;
(3)严重警告处分一次-6分;
(4)记过处分一次记-7分;
(5)留校查看一次记-8分;
注:宿舍经查一次不合格德育每人扣2分,多次则按不合格次数累加。
在查宿舍过程中如有态度差和拒绝检查的宿舍,德育每人扣3分。
发现夜不归宿和未经批准私留他人留宿的同学,德育中扣4分。
7、凡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误或不能履行干部职责者记-2分。
(四)、学生实际表现中若出现上述正负附加分中未提及的情况,可由学院学
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,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,及相应的正负附加分。
第九条 智育考核(满分100分)
1、智育考核以全学年各门课程(含考查)成绩为依据并附加以奖励分组成,政治理论课、思想教育课、体育课成绩不计入智育分内。
(1)智育奖励分
①课堂以外的专业学术及科研论文、知识竞赛获一、二、三等奖者,国家级分别记10、8、6分;省级分别记6、4、3分;校级分别记4、3、2分。
②在省级、国家级报刊、杂志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者记4-6分。
③学校选派代表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竞赛,获奖者分别记4-6分,未获奖者记2-3分。
④英语四、六级及计算机二、三级记分(具体见下表)。
备注:智育分=本学年(14级考评2014—2015第一学期),课程总成绩平均分*60%+奖励分
第十条 体育考核
(一)体育(含文艺、卫生等)考核,基础分每生为60分,考核总成绩由基础分和附加分组成,附加分正、负分两种。
(二)文艺、体育等正值附加分
1、体育课成绩按优、良、中、及格分别记10、9、8、7分。
2、14级早操及晚自习出全勤者记8分,早操缺勤超过4次,每缺勤一次扣除体育分1分,扣至零分为止,缺勤8次及8次以上不得参加任何奖助学金及奖励的评定。
3、参加体育运动比赛获得一、二、三名者,校级分别记6、5、4分,院级分别记5、4、3分。破省市校记录者加倍记分。
4、参加文艺比赛(含演讲、朗诵、辩论赛等)获一、二、三名者,省级或校级记7、5、4,3分,院级记6、4、3,2分。
(三)体育考核负值附加分
5、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记-10分。(缓考者除外)
6、学期内早操和课外活动不参加者记-5—-10分。
7、未达到体育锻炼合格标准的记-3分。
8、早操或晚自习出勤率低于60%者记-2分(两者都低于60%者累计扣分)。
(四)学生实际表现中如上述中有未提及的情况,可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
研究讨论,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,记以相应的正负值附加分。
第十一条 德育、智育、体育项目中,最高分不得超过100分,若超过则按100分记,在
扣分项目中,只能扣除本项目的基础分,直至扣完为止,不得扣除其它项目分。
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等受到校、院级处分的,视处分情节,记分直接从考评总成绩中扣除。
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3日起执行。
2015年3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