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:依据天水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: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我院各部门的勤工助学人员。
第二章参加勤工助学人员的基本条件
第三条: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是经学院确认的经济困难学生。在上学期间如果家里发生突然变故等,而无法支付学习费用者,可申请参加勤工助学。
第四条: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,需由本人写出申请,经班级推荐,学院审批,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。
第三章参加勤工助学期间的规则
第五条:凡参加勤工助学的人员,每年9月1日安排勤工助学工作。
第六条:在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,要按时完成助学岗位的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:学生参加勤工助学,必须安排在课余时间,不能影响正常上课。
第八条:对于不能按时上岗,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学生,班主任,辅导员要批评、教育、帮助,指导其完成工作。
第九条:对于不按时上岗,不请假缺岗,累计达三次者,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。
第十条:酬金的确定遵循“按劳分配,多劳多得”的原则,由团委书记与岗位负责人协商决定。
第十一条:本规定与学校有关勤工助学的规定结和使用,如遇冲突的地方,以学校的规定为准。
第十二条: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。